這系列到了最後一篇,我們剩下「古物」、「考古遺址」、「文化景觀」、「史蹟」與「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」還沒有介紹。
首先來談談古物,它大概是古蹟以外最有名的文化資產了。前幾年電視節目的鑑定、估價風潮,讓古物成為電視媒體的寵兒。 古物依照稀有程度,分為「國寶」、「重要古物」以及「一般古物」三個分類。之前曾提到,「歲數」不是判斷古蹟價值的唯一標準,同樣也不是判斷古物稀有與否的唯一標準。像著名的清代文物翠玉白菜是重要古物,而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原件卻因為對國家憲政發展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而被列為國寶。
順帶一提,去年《中華民國憲法》原件被指定為國寶,也反映了一個現象:古物不僅限於類似故宮文物的物件,國史館裡的「圖書文獻」甚至是電視電影等「影音資料」也都有機會被指定成古物,在2008年時,台視庫存的民國65年前的「視聽著作」,就已經被指定為一般古物。
去年還有一個有趣的案例是「台灣民主國藍地黃虎旗『摹本』」也被列為國寶,雖然是摹本,審查委員卻認為正是「摹本」展現了台灣被殖民的政治情境。
藍地黃虎旗,日本畫家高橋雲亭當初連原件破損處都忠實呈現。/圖片來源:文資局。
當時它的原件收藏在日本皇宮的振天府,由日本畫家複製摹繪,再送回台灣展示,這一個真品收藏於母國、提供摹本給殖民地博物館作為一種教化展示的過程,顯現出了殖民者的思維、政治目的,具有特殊的時代意義。
從以上幾個案例可以看出,古物分級也是一種鑑定,卻和鑑價標準略有不同,畢竟文化資產的保存是以「公共性」為出發點,而不是市場價值性。
再來是「考古遺址」,去年文資法修法將「遺址」這一類別更名為「考古遺址」,有助於一般大眾更具體的知道指涉的是哪一類型的文化資產——就是大眾所知的那種需要挖掘出土的考古文化遺產。中學第一堂歷史課就登場的「圓山遺址」、「十三行遺址」、「大坌坑遺址」,都屬於此類文化資產。
根據文資法規定,遺址包含了「遺物」、「遺跡」和「空間」。「遺物」雖還細分為分為「自然遺物」和「文化遺物」兩種,但其實也不難分辨,前者指的是古生物的化石等,而後者是指經由人類加工所製造的石器、陶器等器物工具。
「遺跡」則是「非移動性的結構或痕跡」,像是房屋、城池的殘跡。「空間」指的是遺物和遺跡的所在地。我們要拼湊人類過去的生活,他們長什麼樣子、用甚麼工具、住甚麼樣的地方還有當時的所在地理環境,考古遺址內的每個項目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線索。
此外,雖然「出土文物」是我們對於考古的一種既定想像,但近年「水下文化資產」也是非常熱門的議題,就在前年台灣剛通過了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」。根據學者推測,東沙群島擁有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,如傳說載滿中國國寶卻在馬祖沈船的英國商船蘇布倫號、參與過甲午戰爭在澎湖沉沒的廣丙號等等。
蘇布倫號就在這附近沉沒,馬祖東湧燈塔。/圖片來源:文資局。
1995年,歷史博物館曾啟動「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研究計畫」,然而容易沉船的海域,大多都是地形複雜、佈滿暗礁、洋流多變,在考古上是一大挑戰,需要長遠的規劃,無法在一時半刻獲得顯著成果,也因此常被大眾所遺忘。
接下來我們要談到的是文化景觀(Cultural Landscapes),這類文化資產是「人類與自然互動」所產生的結果,例如澎湖的「石滬」就展現了海島居民適應環境的智慧。該地特產的玄武岩,是石滬的建材,廣大的珊瑚礁岩則是石滬的地基,足夠的潮差讓魚群因為攝食或躲避風浪來到潮間帶,然後在退潮之後受困於石滬當中。
澎湖雙心石滬。/圖片來源:文資局
而石滬的建造與修繕需要龐大的人力,需要一套縝密的分工系統,可以看出該社群在經濟運作模式。所以石滬群,就是這樣一個由人類與自然環境長時間互動影響而成的文化景觀。
雖然澎湖的石滬群是很好的說明案例,但回到文化景觀的定義本身,卻會發現它的範疇其實很廣。人類因從事農林漁牧各種產業而形成的「特殊景觀」(如梯田、林場)或是水利、交通、軍事等「公共設施」(如水圳、鐵道等等)都可能影響自然環境。
此外「宗教、神話、傳說」發生的場所,也屬於文化景觀。如南投瑞岩部落的Sbayan平台上矗立著一大一小的黝黑岩石─Pinsbkan(賓沙布干)分散石,相傳這裡是泰雅族人的起源地,在去年被登錄為文化景觀。
而人為設計、建造的「庭園」以及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「路徑」也都包含在文化景觀的範疇之中。如連通台灣東西岸的浸水營古道,路徑本身和一路上的營房、駐在所等設施,都是人類克服自然地形與環境構築而成的結果,而且至今仍保存完整,它的屏東段在去年被登錄為文化景觀。
浸營古道屏東段。/圖片來源:文資局
庭園類別,文資局網站尚無登錄資料,著名的林家花園,目前包含在國定古蹟「林本源園邸」的範圍之中,是以「宅第」,也就是建築住宅而非文化景觀的方式被保存。
至於去年新增的史蹟類別,想要保存的是發生歷史事件的場所,如「古戰場」、「拓墾場所」、「災難場所」等等。目前尚無案例可供說明,但筆者認為,台灣歷史中特別的械鬥、抗爭、拓墾,以及自然天災及政治傷痕所造成的災難事件,或許有可能藉由這類的資產的研究,被更具體地保存和呈現出來。
最後是「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」,它算是台灣文化資產中的「異類」。這些具保育價值的環境、植物、礦物等,不歸文化部,而是受農委會管轄。這些地方嚴禁破壞,甚至沒有管理機關的許可是不可以進入的,不過有兩個例外,「學術研究」和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、祭儀的需要」的情況下是可以部分開放的。
新版文資法亦特別強調原住民的文化權,認為與原住民相關的文化資產處理辦法須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,所以以自然保育為名侵害原住民權利是與文資法精神不相符的。
用這個系列大致介紹了文資法中所有類別的文化資產,希望能夠拓展大家對「文化保存」的想像,它不一定只是一個文物、一棟建築、還可能是一整個場所、景觀,或許也能由此種認識再激發出其他更新穎的看法。雖然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這些價值不一定需要這種科層化的分類,但文化保存工作需要策略,而文資法是其中一種重要工具,它可以協助保存者更有效率地取得資源、說服大眾、執行保護動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