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說的「古蹟」,到底是誰的古蹟?

 

近年來,多起老建築自焚事件,引發民眾對於古蹟保存的關注,但什麼是「古蹟」呢?你口中的「古蹟」,是真的「古蹟」嗎?

 

一個荒廢的空間,可能是具有獨特美感或歷史意義的文化資產,但也可能被視為危樓或治安的死角。這些空間,都一定有屬於它的故事,但現實情況是——並不是所有被拆除的舊建築,都會引起大眾的反感或許我們該更具體的思考,當某些建物被毀壞的時候,真正引發我們內心惋惜、哀痛的是什麼?是某個時代象徵的瓦解?是某段回憶不付存在的愁緒?是傳統建築藝術的凋零?或是其他觸發你心緒的種種可能?

 

「古蹟」已經是一個太通俗的名詞,鮮少有人會認真地去辯證它的定義,在討論觀光景點的閒談中、在新聞事件的討論裡,都沒有賦予古蹟一個精確的定義,或許我們可以試著從法規上來釐清甚麼是古蹟。

 

首先,古蹟雖然有個「古」字,但年代久遠不再是判定古蹟的標準,並不是所有的百年老屋都是古蹟,也不是所有的古蹟都要超過百年,歲數與老建物的價值並沒有絕對關係。重點是它所具備的歷史、文化、藝術、科學意涵,它在建築史上的地位、代表某時代或是某地方特別的營造技術、與重要的歷史、文化事件、人物相關性等等。因此在台灣,許多日本殖民時期的建築雖然還不算太古老,卻有很多都已經被政府指定為古蹟。  在古蹟保存的世界潮流裡(這裡所指的是大家所熟悉的「世界文化遺產」保存脈絡),「工業遺產」就是保存許多已沒落的現代工業遺跡,它們沒有那麼古老,但作為工業革命時代的歷史象徵,有科學技術的內涵,這樣獨特的意義和其中的美學是非常值得被保留下來的。在日新月異的當代,很難以年限來定義新舊,更不該以此來判斷文化資產的價值。

 

再來,除了古蹟之外,在去年第七次修訂完成的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之中,還有兩種和古蹟十分相似的文化資產 ——「歷史建築」與「紀念建築」。就目前的規定看來,與「歷史事件」相關的可被登錄為歷史建築,如位於台北市重慶南路的彰化銀行(原辰馬商會本町店鋪),是「228事件」首波民眾抗議地點,且當時抗爭的景象曾為《紐約時報》所攝,因為在該歷史事件上具有獨特意義,因此在2012年被登錄為歷史建築。而與「人物」相關的則是紀念建築,此為去年所新增的類別,筆者認為各名人故居應屬於此類。

 

這三類文化資產都是人造建物,若無查證很難立刻辨別,因此法定的「歷史建築」被人稱作「古蹟」,是很常見的錯誤。過去古蹟和歷史建築兩類就已經不好分辨,新修法規加入新類別「紀念建築」並嘗試以「事件」與「人物」來定義、區別,將來是否會產生新的爭議有賴後續觀察。    最後,建物需要政府機關普查或是民眾提報,再經由審議委員的判定,才會被地方政府或是文化部指定為古蹟,一棟有價值的建築如果沒有經過這一波法律程序,就不會成為古蹟。個人或團體,都可以向政府提報古蹟,督促政府保護各地具有特殊價值的建築物,社區民眾的參與,是古蹟保存中非常重要的一環,不僅是在台灣,在世界文化遺產保存的潮流中亦是如此。

 

當古蹟保存運動日漸蓬勃,文化保存運動漸漸發展成一門顯學,古蹟就不應再是一種模稜兩可的概念,雖然說文化是一種很難被清楚界定的價值,但牽扯到政府、牽扯到某些群體的利益,我們需要更明確的定義、更清晰的共識,才能夠在各種立場的攻防中爭取到最大的優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