暫定古蹟——老屋的救命神丹?

圖為蘆洲培蘭居,2015年底新北市文化局去年底主動將其列為暫定古蹟,但文資審議會議決定不予通過,培蘭居因而於2016年中遭怪手拆除,讓蘆洲人萬分不捨。(圖片來源:民眾拍攝)

 

近來,「古蹟自燃」事件成為大家關注的議題,「暫定古蹟」被視為老房子的救命神丹。然而,暫定古蹟制度其實只能為老房子多爭取一些時間,並不一定保證可以將它們留下,充其量,只能算的上是續命丸。文資審議過後,被列為暫定古蹟的老屋,也有可能不被專家認為具有成為古蹟的價值,依然有被破壞的風險。

 

一棟老建築物要成為古蹟,說實在也必須經過不少程序,首先要透過民眾提報或是政府單位主動普查,經過勘察以後列冊追蹤,然後交由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」進行審議。在審議過程中,老建築物就是「暫定古蹟」,享有跟正式古蹟一樣的保護規格,受到政府的監管,防止有心人士將其毀壞。

 

一旦被指定為古蹟,房子的形貌就不能任意更改,對於原屋主來說十分不便(例如:家裡要整修的時候還要通報政府、修理方式只能照政府規定等等);而其他的土地開發利益,對古蹟來說更是巨大的保存阻力。所以「即將被指定為古蹟」的老房子,被燒掉、拆掉的風險是最高的。

 

即時提報   老屋最長可受一年保護

 

因此,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中規定,即使未進入審議程序,但是「遇有緊急狀況」,也就是說因為天災或是人為的蓄意拆除行為,老建築物「即將被毀壞」,政府也可以把它列為「暫定古蹟」,在最長一年的時間裡,受法律的保護。

 

所以當民眾目擊到特色建物遭遇危險,應立即通報,地方單位就必須在10日內完成暫定古蹟核定程序,若地方單位置之不理,亦可上報中央單位,中央主管機關會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,或是代為處理。
是救命丹還是續命丸?  暫定古蹟也有失靈的時候

 

暫定古蹟是2005年出現的制度,當年「樂生療養院」就有被列為暫定古蹟,不過後來是被登錄為「文化景觀」,保留下部分空間,目前是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一。2009年宜蘭老縣長盧纘祥故宅前的池塘,因為地主進行填土開發,景觀遭受破壞,地方發動搶救行動,將其列為暫定古蹟,並於隔年成功指定為古蹟。

 

不過暫定古蹟制度不是每次都能搶救成功,如2009年「嘉義郡役所」雖被列為暫定古蹟,審議委員會最後卻做出了「不指定」的決議,該建築於2010年遭到拆除。而年初被拆除的彰化「李棟材宅」,文化部雖然已要求彰化縣政府啟動暫定古蹟古蹟程序,該建築卻仍然被拆除。

 

台灣空間資源有限,舊建築能否被成功保存需要經歷很多的討論,而暫定古蹟制度雖然可以為建築爭取到更多討論的時間,但卻不一定能成功將其保存。面對文化資產常常被一把無名火燒去,能做的不僅僅是提報保存,而是思考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活化,讓老屋再次彰顯價值。卻可以在各方立場的對話之中,慢慢地凝聚共識;並從眾多的個案當中,找出更有效的搶救、保存策略。